
彰化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彰化縣聾人協會
辦理彰化縣身心障礙手語翻譯服務窗口
手語翻譯窗口申訴辦法
一、目的: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全議題深受服務者滿意度,建立此意見回饋管道,達提供服務者及受服務者建議建交流,使得運作順暢。
二、適用對象:
凡向本窗口提出申請服務之當事人及家屬,自覺不公或損個人權益時,提出申請。
三、申訴方式:於窗口服務中心社團法人彰化縣聾人協會提出
■ 親臨: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福德巷343號
■ 電話:04-8834670
■ 傳真:04-8834680
■ 簡訊:0911-902680
■ E-mail:sign949596@gmail.com
四、申訴流程:
(一) |
收至申訴書七日內(假日除外)召開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
(二) |
根據申訴內容做成有爭議或無爭議之判定,有爭議於十五日內(假日除外)召開調查會議,審查結果於三日內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申訴人。 |
五、申訴委員組成:至委員數名,若申訴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一)委員召集人1人:由單位理事長擔任。
(二)窗口代表人1人:由督導擔任。
(三)審查委員4人:由顧問團人員、縣政府社會處人員擔任。
六、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署名。
(一)申訴人姓名、聯絡方式、聯絡地址。
(二)申訴的具體說明、事證。
(三)提起申訴之日期。
七、注意事項:
(一)申訴書不合規定者,及受理日時通知申訴人於通知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無補正者,申訴會為評議或不為評議。
(二)對申訴者應予保密。
(三)應確實保障申訴者所需之服務不受影響。
(四)受申訴者為直接服務之提供者時,再申訴期間應安排其他工作人員替代之。
※申訴流程
流程一:
申訴者提出申訴表→送交業務人員→轉呈督導→指示改進方案並於督導會議中提出檢討→書面函覆申訴者→若申訴者接受處理情形則該申訴案件予以結案歸檔→不接受處理情形→召開申訴委員會議。
流程二:
情狀嚴重者→召開申訴委員會議→調查申訴事由→外聘督導撰寫申訴處理情形並由其他委員核閱無誤後簽署→書面函覆申訴者→若申訴者接受處理情形,則該申訴案件則予以結案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