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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彰化縣聾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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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彰化縣聾人協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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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彰化縣聾人協會 章 程
    訂定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廿八日
    第一章 總   
     *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彰化縣聾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發展聾啞人福利問題並發配合社會資源與辦聾啞人福利事業使之盡其心力報效國家服務社會為宗旨。
     *  第  三  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   
     *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聽語障者福利之計畫、宣導、組訓、建議等事項。
    二、關於聽語障者應享福利事業之倡導與協辦事項。
    三、關於聽語障者工作技能之培訓及就業輔導事項。
    四、關於聽語障者之調查統計及評估事項。
    五、關於福利款物之勸募受贈保管分配等事項。
    六、關於主管機關委辦及諮詢事項。
    七、關於聽語障之文化、福利、體育、教育等興辦事項。
    八、協助聽語障者解決一切升學、就業、創業與參與社會活動所遭遇之障礙。
    九、協助聽語障者之職業(前)訓練及在職選練之相關事項。
    十、關於培訓手語翻譯員及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事項。
     *  第  五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第三章 會   
     *  第  六  條:本會員區分如下: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聽語障者,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資格者。
    二、永久會員:會員一次繳納會費壹萬元為永久會員,往後無需按年繳納常年會費。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宗旨,贊助本會會務活動經費之熱心個人或團體,皆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工作具重大貢獻之外界個人,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於大會時公開授與榮譽會員。
    會員入會時申請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依入會規定,經理事會議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應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  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  八  條: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九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  條:會員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辨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撒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會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會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免繳。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政府補助費。
    七、基金及孳息。
    八、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個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或與法律有所牴觸,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訂定之,後於九十九年三月廿八日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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